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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的實施,將固定薪水以外的六類所得或收入納入加收補充保費的範圍:【高額獎金、兼職薪資所得、執行業務收入、股利所得、利息所得、租金收入】,依健保法規定,單次給付金額最多僅採計到1,000萬元,超過1,000萬元的部份及未達一定金額者,免予扣取補充保費。另投保單位(雇主)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,亦增列為計費基礎,須收取補充保費。
而自104年1月1日起,衛福部宣布【二代健保補充保費】全面放寬「中低收入民眾」補充保費扣費標準,執行業務收入、股利所得、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,單次給付金額未達「基本工資」,免予扣取補充保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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◈雇主(投保單位)
二代健保保險費:
☉補充保費=(當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-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)×費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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◈雇主(投保單位)
二代健保保險費:
☉二代健保保險費=【一般保險費】 +
【補充保險費】
☉補充保費=六類所得須計收補充保費的金額×補充保費費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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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六類所得未達需計收的金額者,免扣取補充保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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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額獎金 |
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,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具獎勵性質的給予,如:年終獎金、節金、紅利等。 |
兼職薪資所得 |
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。 |
執行業務收入 |
執行業務或演技收入(不扣除必要成本費用) |
股利所得 |
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總額(股利淨額+可扣抵稅額) |
利息所得 |
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各種短期票券、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所得。不同存單的利息,須分別計算補充保費 |
租金收入 |
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(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)及定期永佃權、地上權的各種租金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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