✽IFRS導入時程

 
   
  第一階段公司 : 上市櫃公司、興櫃公司、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
第二階段公司:非上市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、信用合作社、信用卡公司
 
 
◈第一階段
 
  適用範圍
上市上櫃公司、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(不含信用合作社、信用卡公司、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)

※導入時程
■應自2013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。

■自願提前適用者:
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,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,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,得提前自2012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合併報表,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,則得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(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)。
 
 
◈第二階段
 
  適用範圍
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、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

※導入時程
■應自2015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。

■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。

■提前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(Pre-disclosure):
為因應IFRS編製財務報告,除應訂定採用Taiwan -IFRS之計畫且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,並需依規定於採用前2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相關事項。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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