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開立電子發票必須使用【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】,且所有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資料都要上傳。
(二)
開立發票後【48小時內】,要將【統一發票、作廢、銷貨退回或折讓、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】等發票資訊及買方使用載具之識別資訊,上傳至【整合服務平台】存證。
(三) 營業人需於【次期開始十日內】,將【使用的本期字軌、起訖號碼、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】傳輸至【整合服務平台】。
(四) 食品業電子發票登載內容除銷售日期、銷售額外,還必須登錄品名、數量、單價等詳細資訊,
以協助食安主管機關掌握食品原料流向。
(五) 營業人需保存【電子發票存根檔或收執檔】。
(六) 可接受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資訊,並可提供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。
(七) 可處理電子發票中獎之兌、領獎方式或程序。
(八) 電子發票可接受捐贈(愛心碼)。
(九) 營業人應使買方可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明細、中獎發票、捐贈及歸戶。 |